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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带压堵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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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总公司带压堵漏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Sinopec pressure sealing without stopping produc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了加强带压堵漏操作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作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使装置安全经济长周期连续运行,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及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试验研究结论,特制定《带压堵漏技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 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行状态下的管道、法兰、阀门、设备的泄漏部位(原封闭空腔或新建立的空腔)注入密封胶而实现消除泄漏的带压带温堵漏技术。

带压堵漏包括卡具设计、密封胶的选择,堵漏操作和专用工具的使用。

本《规定》不适用于采用焊接方方按的带压堵漏和极度有害介质的带压堵漏。

第3条  本《规定》是对中石化系统应用带压堵漏技术进行管理的基本规定。带压堵漏的研究、生产和使用部门都应认真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由主管带压堵漏技术应用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为有利于带压堵漏技术应用管理,根据带压堵漏技术及封堵条件的不同,将堵漏作业分为两个等级。

4.1 下列情况为一类作业

泄漏点温度:常温~300℃(含300℃)。

泄漏点压力:真空~4MPa(含4MPa)。

泄漏介质:空气、水、水蒸汽、油类、酸、碱、苯、联苯以及其它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以下的介质。

泄漏量:一处泄漏当量直径小于5毫米。

泄漏部位:法兰公称直径小于600毫米的法兰密封面泄漏,管道、阀门泄漏部位在地面或有围栏的固定平台处作业。

4.2

下列情况为二类作业

泄漏点温度:—20℃~常温、?301~650℃。

泄漏点压力:4.0~32 MPa。

泄漏介质:水、水蒸汽、油类、酸、碱、苯、联苯以及其它毒性危害程度为高度以下的介质。

泄漏量:一处泄漏当量直径大于5毫米,小于10毫米。

4.3

各类低温压力容器及管道应用带压堵漏无安全保障时,不采用带压堵漏,而按有关压力容器及管道规程处理。

第二章  注入密封胶专用工具

第5条  注入密封胶工具是指用推料杆对圆柱状密封胶推压,动力源可以用手动、气动和液压。

第6条  用液压驱动的注射枪(液压注射枪)及其连接件必须能耐压力60 MPa以上。

第7条  为控制液压注射枪的注射压力,观察密封胶的注入流动状态,液压泵出口必须装有量程0~60MPa的压力表。

第8条  压力表必须经校验合格,使用过程中保持完好。

第9条  为保证密封胶缓慢均衡地注入到密封空腔内,防止局部超压,液压装置正常操作应配用手动液压泵,不准使用电动液压泵。

第三章   密封剂

第10条  密封胶对被封堵介质必须具有足够的耐溶胀性、耐腐蚀性、耐温度性和抗水溶性、不透气性及良好的流动性和高低温固化的适应性,

密封胶的性能必须经过试验。检验、考核,由供货单位提供完善的书面数据,必须经省部级单位鉴定合格。

第11条  密封胶必须无毒、无腐蚀、不易燃易爆。

第四章   专用夹具

第12条  夹具是装在泄漏部位上,包括密封胶、承受泄漏介质压力和注射密封胶压力的受压元件。

夹具的选材、设计、制造等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其强度计算按带压堵漏《夹具设计》有关规定进行。

第13条  使用钢带捆扎代替专用夹具,只适用于压力在2.0MPa以下的管道、法兰密封面的泄漏封堵。

第14条  密封夹具的设计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石化总公司指定的单位培训取证后,方允许从事专用夹具的设计。

第五章   安全操作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15.1

毒性程度为极性的介质;

15.2

设备器壁等主要受压元件及管道,因裂纹而产生的泄漏部位;

15.3

原设计法兰密封垫采用透镜式垫片的泄漏点;

15.4

管道腐蚀、冲刷减薄状况不清楚的泄漏点;

注:管道发生腐蚀和局部冲刷减薄,按〈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如管壁减薄到计算值以下,可作为短期运行的临时应急措施,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其它措施。

15.5

由于介质泄漏,使螺栓承受高于原来设计使用温度的泄漏点。

15.6

一个泄漏点当量直径大于10mm,且不符合堵漏施工要求。

15.7

堵漏现场安全措施不符合企业安全规定。

15.8

封堵含颗粒的泄漏介质其成功率低。

第16条  带压消除法兰密封面泄漏时,必须执行:

16.1

检查法兰螺栓的完好情况,要求将腐蚀严重的螺栓全部更换。更换螺栓的操作必须参照第19条拆换螺栓的规定。

16.2

全部注射阀、排泄阀打开,使泄漏介质顺利排出,降低注射压力。

16.3

注射密封胶必须分多次进行,按顺序由泄漏点最远处的注射点注入密封胶,然后逐步向泄漏点附近注射点转移,知道最后封堵。

16.4

严格控制注射压力,初始注射压力不宜大于6MPa,最后注射点压力(全部封死后的最高注射压力)不宜大于10 MPa,在泄漏系统大于10 MPa的泄漏点,注射压力要适当提高,但最大注射压力不能大于泄漏系统压力+10 MPa。

第17条  带压消除设备、管道、阀门器壁上的泄漏时,要查清泄漏部位周围器壁的减薄程度,必要时,用高温侧厚仪测量其厚度,以使从夹具设计上、注入密封胶操作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把器壁压瘪,加重泄漏事故。

第18条  对阀门、法兰密封面泄漏的封堵,采用钻孔法作为辅助措施时需执行:

18.1

对阀门填料函泄漏

当填料函壁厚大于10mm时,可采用在填料函外壁上钻孔、攻丝或增设专用卡兰注入密封胶。

当填料函壁厚小于10mm时,需增设专用卡兰注入密封胶。

18.2

对法兰密封面泄漏,在螺栓不能拆卸,且系统压力大于2 MPa时,方可采用法兰钻孔法。

第19条  采用钢带法或铜丝法代替专用卡具的带压堵漏,在松开法兰螺栓的螺母,装上注入接头前必须在松开的螺栓附近烛一个卡兰并拧紧后才可进行上述作业,不能同时松开两个以上螺母。

第20条  为保证注入密封胶操作安全,在注射阀门上连接注射枪,取下注射枪,退出推料杆加入密封胶时,都必须首先关闭注射阀上的旋塞,继续注入密封胶时,必须对注射枪内的密封胶加上一定压力后,才能打开注射阀上的旋塞。

第21条  原带压密封结构再泄漏时,可在泄漏处原来的注射点重新注入密封胶,为降低注射压力,用小钻头通过注射孔钻孔,直至与泄漏介质接通。

第22条  泄漏的法兰密封面,经带压注入密封胶封堵后,不允许再拧紧法兰螺栓。

第六章  安全及防护

第23条  带压堵漏管理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毒、防化学品爆燃、防烫、防坠落、碰伤、防噪音等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

第24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进行堵漏作业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必须架设带防护围栏的防滑平台,同时设有便于人员撤离泄漏点的安全通道。

第25条  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适合带压堵漏特殊需要的带有面罩的安全帽,穿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防静电服和鞋。使用防护用品的类型和等级,由泄漏介质性质和温度压力来决定,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执行。

第26条  带压密封有毒介质时,须戴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配备与使用必须符合GB2890-82〈过滤式防毒面具〉的规定。其它种类防毒面具按现场介质特性确定。

第27条  泄漏现场的噪音高于110分贝时,操作人员佩戴防噪音耳罩,同时须经常与监护人员保持联系。

第28条  带压密封易燃、易爆介质时,要用水蒸汽或惰性气体保护,用无火花工具进行作业,检查并保证接地良好。操作人员要穿戴防静电服和导电性工作鞋,不允许在施工操作时产生火花。

第29条  在易燃易爆泄漏介质装置进行堵漏钻孔时,必须从下面操作法中选择一种以上的操作法。

29.1

冷却液降温法:在钻孔过程中,冷却液连续不断浇在钻孔表面上,降低温度,使之无法出现火花。

29.2

隔绝空气法:在注射阀或卡兰的孔道内充满密封胶,钻孔时钻头在孔内旋转,空隙被密封胶包围填塞,空气不能进入钻孔内。

29.3

惰性气体保**:设计一个可以通入惰性气体的注射阀,钻孔通过注射阀到与介质接通时,惰性气体可以起保护作用。

第30条  带压密封作业时,施工操作人员要站在泄漏处的上风口,或者用压缩空气或水蒸汽把泄漏介质吹在一边,免得泄漏介质直接喷在人员身上,保证操作安全。

第七章  带压堵漏管理

第30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堵漏专业组,是带压堵漏技术的专业管理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中石化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对带压堵漏技术的开发、研究、应用、推广,组织技术交流,制定和修订带压堵漏有关标准、规定等工作。

32.1

凡应用带压堵漏技术的操作人员必须经由中石化总公司指定的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或堵漏技术等级证书后,才能上岗进行带压堵漏。

32.2

应用带压堵漏技术的单位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及完善的堵漏设备和工具,必须设有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堵漏技术的现场操作、夹具设计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工作。

32.3

严格执行本《规定》。

32.4

凡经培训获证的操作人员应有取得带压密封专用卡具设计资格的人员,否则企业只能组织进行一类作业。

32.5

严格执行带压堵漏相关的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

第33条  经培训获证操作人员,连续工作三年,需重新换证后才能继续上岗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第34条  要做好带压堵漏的前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要到泄漏现场详细调查和勘测,提出具体施工方案,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报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

第34条  对于二类堵漏作业,在施工操作中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35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经营协调部颁发,其解释和修订权在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经营协调部。

第36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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